发布者:叶子进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6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金明XX与被告XX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金明XX向被告XX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的输入轴、轴套等。2021年2月22日和2021年4月12日,原告金明XX与被告XX公司两次对帐,被告XX公司确认结欠原告金明XX货款798433.06元。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28日,被告XX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金明XX支付了货款共计200000元。2021年11月24日,原告金明XX又要求被告XX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金明XX支付拖欠的货款598433.06元,但XX公司至原告金明XX起诉之日再未支付分文货款,致引起本案纠纷。此外,在原告金明XX起诉后,被告XX公司以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方式分别于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月10日向原告金明XX支付了货款50000元、522550元。
二、原告诉求
1、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货款54843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8433.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1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争议焦点
被告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月10日通过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总计572550元是否构成有效支付?
原告金明XX认为,对于2021年12月21日的50000元的电子承兑汇票其已经收到并已兑付;对于2022年1月10日的522550元的电子承兑汇票,其只是收到并未兑付,因为该电子承兑汇票的兑付期是半年以后,贴现费用高昂,贴现成本为汇票金额的6%,会造成其利益受损,故其不予接受也未予以兑付。
法院认为,原告金明XX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货款548433.06元,该金额未包括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公司在2022年1月10日支付货款522550元,但该支付以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方式,系有效支付,应予扣除,故被告XX公司尚结欠原告金明XX货款25883.06元。
四、判决结果
1、被告江苏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XX公司货款2588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原告吴江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通过说理论证,让法官采纳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方式为有效的观点,为被告减少了50余万元的损失,取得了较好的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