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子进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3日 14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6日,王X与苏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协议1份,劳务协议载明:1、用工期限1年,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2、王X从事保洁业务;3、时间安排,王X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同日,王X入职物业公司处,在嘉兴某小区82幢从事保洁工作。
2020年11月30日12时许,原告从嘉兴某小区82幢到小别墅区域上厕所,在人行道上不慎自己摔倒,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至武警海警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原告评定为9级伤残,向物业公司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27264.23元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48小时;具体以物业服务公司的实际安排为准。
由于王X为上厕所途中自行摔倒,当时路面平整,王X并没有受外力,代理人抓住这一点据理力争,提供小区平面图以及多名证人证言,最终法院判决王X自行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除去王X已经获得的保险赔款56574.96元,物业公司再赔偿王X14604.31元。
二、律师点评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王X摔倒骨折确实值得同情,但究其受损害原因,主要还是自身没有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并没有对王X的损害产生相应的原因力。王X要求物业公司全额担责是不合理的,好在法官在综合各方证据最终做出了合理的判决。
三、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对自身的健康、安全有一个基本的注意义务,因自身主要过失或者故意导致受伤的,可能还是需要为自身过错或故意买单。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也应当尽量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同时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保险作为对员工人身安全的额外保障,这也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