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鹏程律师网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IP属地:四川
康鹏程律师 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康鹏程律师

471896066@qq.com 08:00-21:59
四川明涛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知识产权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四川明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8077848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人死债销?父债子偿?

2024-05-25

发布者:康鹏程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590人看过举报

一、结论

在法律领域,流传着“人死债销”与“父债子偿”的说法,但这二者均存在误解。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并不会自动消灭,而债权人也无权直接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承担债务。然而,在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继承人确实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当是“人死债不一定销,父债子不一定偿还”。

二、案例解析

在本案中,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后因资金周转问题在授信额度内借款多笔。然而,李某不幸去世,导致借款逾期。银行随即将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之父及李某之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授信协议》合法有效,银行已履行放款义务,李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时还款。李某死亡后,其债务并未因此消灭,而是由其遗产承担清偿责任。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之父及李某之女在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李某的债务。但鉴于李某之女在继承时尚未成年,法院为其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和继承人权益的平衡保护。一方面,法律保障了银行的债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未成年继承人的生存权。

三、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四川 成都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8077848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43345

  • 昨日访问量

    17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康鹏程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