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当“龙牌”遭遇“永发龙牌”
原告北XX公司(简称“北新XX”)是国内建材巨头,持有“龙牌”及龙形图形商标(注册号如XXX、XXX等),其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商标早在2008年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四川XX公司(原名“四川XX公司”)是成都一家小型建材经销商,经营范围与北新XX高度重合。
北新XX指控XX公司存在两大侵权行为:
1.企业名称侵权:使用“永发龙牌”作为企业字号,易使公众误认其与北新XX存在关联;
2.商标侵权:在抖音账号(ID:211XXXX9596)及线下店铺中展示“龙牌”商标的石膏板、矿棉板、油漆等商品,涉嫌虚假宣传与商标侵权。
XX公司则辩称:
已主动更名;
抖音展示的“龙牌”产品系从正规经销商处采购,属指示性合理使用;
店铺招牌已改为“永发永辉建材”,未突出“龙牌”。
二、法院观点:侵权边界如何划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核心认定:
(一)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8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核心逻辑:
>XX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龙牌”系驰名商标,仍将其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XX商誉的故意,易使消费者误认其与北新XX存在关联,违反诚信原则。
(二)抖音展示行为部分侵权
法院对XX公司的抖音宣传行为作出差异化认定:
展示内容是否侵权理由
| “鼎新龙牌”矿棉板 | ? | 不侵权“鼎新龙”与“龙牌”不近似,且标注®标识 |
| “龙牌漆” | ? | 不侵权产品购自北新授权经销商(XX公司),属指示性合理使用 |
| “龙牌”石膏板/矿棉板 | ? | 侵权账号名称含“永发龙牌”,结合展示行为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 |
(三)线下店招构成商标侵权
XX公司店铺招牌曾使用“永发龙牌建材”标识,属于商业活动中的商标性使用,直接侵害北新XX商标权。
三、审判结果:象征性赔偿的警示
法院判决如下:
1.停止侵权:XX公司已更名、更换店招、删除侵权抖音内容,故不再判令停止行为;
2.赔偿损失:酌定赔偿3万元(含合理开支),远低于北新XX主张的50万元;
3.驳回其他诉请:包括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
赔偿额考量因素:
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线上展示部分商品属合理使用;
虽XX公司曾提交虚假经销商授权书(调解阶段),但北新XX未能证明实际损失。
四、律师心得:建材经销商的合规红线
本案虽以小额赔偿告终,但为建材行业经销商敲响三重警钟:
1.企业字号:勿碰他人知名商标
风险点:即便名称含自有品牌(如“永发”),叠加他人驰名商标(如“龙牌”)仍构成侵权;
对策:注册前需检索行业知名商标,避免字号中含同类商品驰名商标。
2.宣传素材:指示性使用有边界
合法范围:销售正品时可展示商标以说明商品来源(如“本店销售龙牌漆”);
越界行为:将他人商标用于自身店铺名称、账号命名或背景装饰,易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3.合法来源抗辩:证据链缺一不可
XX公司虽主张产品来自正规渠道,但未能提供完整进货凭证(如发票、连续交易记录);
实务建议:保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经销商授权文件,形成可追溯的证据链。
行业启示:小型经销商更需敬畏知识产权。XX知名品牌短期或可引流,但一旦涉诉,更名成本、商誉损失远超获益。合规经营,方为长远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