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成都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金堂县某水世界乐园(以下简称“被告”)及第三人唐某某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原告成都某公司主张其对金堂县通用航空机场临时配套用地享有管理使用权,而被告则声称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该土地及其上建筑物的使用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腾退场地。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其请求权只能基于用益物权。然而,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并未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同时,被告提供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基于合同关系对争议土地进行占有,并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系基于合同关系占有争议场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本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法院认为,返还原物属于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原告作为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前提是其对争议土地享有物权或用益物权。然而,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原告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物权或用益物权,因此其请求权基础不成立。同时,法院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占有的规定,认为被告系基于合同关系对争议土地进行占有,其合法使用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律师心得
在本案中,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深刻体会到了在物权纠纷案件中,准确把握物权归属和用益物权状态的重要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积极调查取证,试图证明原告对争议土地享有管理使用权。然而,在深入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我们发现被告并非土地所有人,而是基于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占有争议土地。这一发现使我们意识到,要想赢得案件,必须抓住被告不是土地所有人也不是用益物权人的关键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紧紧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辩论,指出被告虽然占有争议土地,但并未取得合法的物权或用益物权,因此其占有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同时,我们还强调了原告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特殊身份和其对土地进行管理的合法依据。然而,尽管我们做出了最大努力,但法院最终仍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物权或用益物权,从而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