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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系列罪名

发布者:林依婷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762人看过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的罪名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的系列罪名包括四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的区别在哪里?

民间借贷活跃,非法集资案件就高发。我们应该如何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呢?

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则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两种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决不能混为一谈。

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重要界限。民间借贷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

2.借款的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其他的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即使有时只吸收了为数不多的几个对象的存款,但如果主要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其吸收的存款数额或造成的危害结果又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那么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非法集资是对于我国公法规定的违反,轻者将承担某种行政责任,严重的须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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