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炜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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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郑炜轩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9日 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化名:甲某)主张与被告乙某和丙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搬出房屋、支付拖欠的房租及水电费,并赔偿因破坏房屋结构造成的损失。被告则辩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实际的租赁关系是与案外人丁某建立的。

原告提供了与案外人丁某的委托关系证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丁某的租赁行为是受其委托。被告乙某和丙某则提供了与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证明他们与丁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是租赁合同的主体,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基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主体的确认。原告虽然提供了与案外人丁某的委托关系证明,但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丁某的租赁行为是受其委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其是合同当事人,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提醒我们在房屋租赁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明确、规范。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要委托他人出租房屋,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告知承租人委托关系的存在。同时,房屋所有权人也应当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此外,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也应当核实出租人的身份和房屋的权属情况,避免因合同主体不明确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隐藏当事人姓名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姓名均已使用化名代替。


郑炜轩,男,大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毕业后任职于某上市公司,从事法务职位,多次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5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