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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者:马凤明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1198人看过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 随意殴打他人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随意殴打他人

    •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利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或者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此外,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情形、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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