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明律师

马凤明律师专职律师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

  • 服务时间:08:00-23:00

  • 咨询热线:13370627599查看

  • 执业律所: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辩护之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犯罪构成要件、辩护要点

发布者:马凤明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2308人看过

一、立案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全国各省法院盗窃罪数额标准见《(2024)各省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览表(最新)》。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辩护要点


1. 行为主体的特殊性

年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殊情况:《刑法》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身份:行为人是否是公司员工,盗窃物品是否为公司让其保管的物品?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往职务侵占上靠。

2. 主观方面

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明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 是否有犯罪前科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行政处罚的,立案的数额标准减半。所以,部分案件,是否具有盗窃前科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当然这个部分的辩护,仅针对前科行为发生在未成年。

4. 盗窃数额

盗窃现金已被使用或挥霍,就证据而言,通常只有言辞证据能证明盗窃的现金的数额,被害人与行为人对金额的说法不一致的,可用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观点展开辩护。《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即认定盗窃的数额,只能以价格凭证或者估价机构的估价予以认定。

其余还包括是否具有盗窃罪的其他情节,是否未遂或不构成犯罪,是否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获得原谅等。

-end-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泰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3706275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0822

  • 昨日访问量

    4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凤明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