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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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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民间借贷欠款当“感情让步”遭遇“恶意否认”,如何锁定全额债权

发布者:马凤明|时间:2026年10月31日|3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背景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往往出于维系关系或促成还款的考量,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书》,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如免除50%债务),换取债务人分期履行的承诺。然而,一旦债务人停止还款并在诉讼中全盘否认债务及协议效力,债权人能否突破协议中的让步安排,恢复主张原始全额欠款?

近期,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马凤明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肯定答案。该案中,原告A女与被告B男原系情侣兼朋友关系,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欠款25万余元后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原告自愿承担50%即12万多元,被告仅需偿还剩余一半并分32期结清。协议同时设定了严厉的违约条款:若被告任意一期逾期,全部债务提前到期;若被告单方否认协议或恶意拖欠,原告有权按原始总欠款全额起诉,并由被告承担所有维权费用。

签约后,被告仅支付首期3500元便停止还款,且在庭审中明确辩称“没有借款事实”“不认可协议合法性”。马凤明律师敏锐捕捉到这一关键抗辩背后的法律风险,通过精准适用协议第10条、第11条,成功促使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按原始全额扣除已付款项后的余额清偿债务,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律师费的全额支持。

争议焦点与破局思路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原告在协议中作出的“自愿承担50%债务”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不可撤销的无条件免除?被告在庭审中的“否认”行为,是否足以触发协议约定的惩罚性后果,从而让原告的让步失效?

马凤明律师确立了以下代理思路:

第一,固定协议效力,封死“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空间。针对被告提出的“基于感情签订”“受原告哭闹影响”等辩解,律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结合庭审笔录中被告自认“签名真实”“不存在胁迫”的关键陈述,论证案涉《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达成,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书面协议记载的债权债务内容,其抗辩不能成立。

第二,重构“让步”性质,论证附条件免除的可失效性。律师指出,原告自愿承担50%债务并非无对价的赠与或单纯免除,而是以被告按期履行剩余还款义务为前提的“有条件让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规定,以及协议第11条的明确约定,该让步附有“被告不得否认协议、不得恶意拖欠”的解除条件。当被告停止还款并在法庭上明确否认欠款事实时,所附条件成就,原告的免除意思表示失效,债权范围回归原始状态。

第三,转化庭审言行,坐实“恶意拖欠”的违约事实。这是本案最精妙的策略环节。被告试图以“不认可欠款”作为逃避责任的盾牌,但律师通过庭审发问引导被告明确表态,将其“否认协议合法性”“不认可款项用途”的言行,直接转化为协议第11条约定的“单方否认协议约定、恶意拖欠拒不还款”的违约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七十九条,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逾期违约,更触发了全额清偿条款。

裁判结果与专业价值

法院全面采纳了马凤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被告仅履行一期后即停止还款,且在审理中对欠款事实明确不予认可,其行为符合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因此,原告有权依约要求被告清偿全部原始欠款。

最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鲁0991民初XX号民事判决:

1.被告B男偿还原告A女款项252149.45元(即原始总欠款255649.45元扣除已付3500元);

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52149.45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600元。

相较于协议原本约定的被告仅需偿还127824.73元,本案判决金额高出近一倍,且实现了利息与律师费的全面覆盖。

律师启示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合同条款设计与诉讼策略运用的深度融合。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签署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时,务必设置“反悔条款”或“加速到期条款”,明确约定若债务人未按期履行或否认债务,债权人有权恢复主张原始全额债权,并由债务人承担维权成本。

马凤明律师提醒,法律文书不仅是权利义务的载体,更是攻防博弈的工具。在诉讼中,对方看似有利的抗辩(如否认债务),若能被精准对接到合同约定的违约触发条件上,反而可能成为我方实现最大利益的法律支点。通过严谨的证据固定与逻辑推演,将道德层面的“失信”转化为法律层面的“违约”,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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