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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马凤明律师代理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纪实

发布者:马凤明|时间:2026年07月29日|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马凤明律师代理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纪实

近日,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马凤明律师代理的陈先生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迎来二审胜诉裁定。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马凤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的成功逆转,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抽丝剥茧、精准把握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的核心价值。

一、案情回顾:名义承租人与实际经营人的身份错位

某村民委员会以陈先生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涉案大棚的土地承包费。一审法院仅凭村委会单方制作的会议纪要、公示牌等证据,认定陈先生为大棚承包人,并于2026年3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要求其承担支付承包费的责任。陈先生不服,委托马凤明律师提起上诉。

二、律师破局:多维取证还原事实真相

马凤明律师接手案件后,敏锐地察觉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上存在重大瑕疵。为还原案件客观事实,马凤明律师开展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律师通过调取村委会工作人员与陈先生的通话录音,并结合原审第三人侯庆梅的陈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涉案大棚的实际接洽、投入种植、日常管理及收益主体均为侯庆梅。陈先生仅因亲属关系及技术经验从中介绍联络,并未参与实际经营,其账户接收补贴款纯属行政发放流程所致,不能以此反推民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

其次,针对村委会据以定案的会议纪要、证明及公示牌等证据,马凤明律师在庭审中深刻剖析了其单方制作的天然瑕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律师向二审法院充分论证,上述未经陈先生确认的单方材料,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

三、法理剖析:精准击破合同成立与举证责任误区

在事实梳理的基础上,马凤明律师从法律适用层面进行了深度论证。

一方面,律师指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承包费用等核心条款始终未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缺乏双方合意且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涉案合同在陈先生与村委会之间根本未成立。一审法院跳过合同成立审查,直接委托鉴定确定价格并判决支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一方面,律师严正指出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明显瑕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村委会作为主张合同权利的一方,未能提供任何由陈先生签字确认的书面合同或直接证明双方达成合意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不合理地转移给陈先生,违背了基本的证据规则。

四、二审胜诉:程序纠错开启维权新局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高度认同马凤明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陈先生主张案涉大棚实际承包人为侯庆梅,且侯庆梅亦认可大棚一直由其种植,一审认定陈先生为承包人属认定事实不清。同时,关于承包期限等关键事实,各方陈述亦存在重大差异。

最终,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26年7月8日作出二审民事裁定,撤销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并退回陈先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元整)。

五、律师手记:专业深耕守护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合同实际履行主体认定错误而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名义上的经手人往往容易被误认为合同相对方。马凤明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与严密的法理逻辑,成功引导二审法院关注合同实际履行情形与被诉主体适格性问题,推动了法院的程序性纠错。

此次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仅为上诉人陈先生争取到了宝贵的胜诉窗口,保留了后续抗辩空间,也为类似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成功范例。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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