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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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常成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4日 1023人看过 举报

2024-07-24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经营部。

  其他被上诉人:汪X、王某某、吴XX,均为个人身份。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判决法院: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案号(202*)浙0****民初****号。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律师,来自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乙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来自浙江XX。

  审理过程: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不开庭审理。

  甲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法院认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裁定结果:准许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负担。

  裁定日期:2024年7月9日。

  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

  甲公司和乙经营部均委托了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

  甲公司委托的律师萧律师在审理过程中代表甲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乙经营部委托的律师常X参与诉讼,维护乙经营部的合法权益。

执业期间主要处理民商事纠纷百余件,标的金额数万至百万不等。如2023年平湖市合同纠纷200余万一审二审胜诉,2023年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 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4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
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
1330420********6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