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辉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 服务时间:08:00-20:00

  • 咨询热线:18982665656查看

  • 执业律所: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者:龙辉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 |110人看过

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是很多的,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的效力,如果是无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合同中有撤销权这一规定,那么撤销权合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网友咨询: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1、导致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无效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认定程序不同。

撤销合同中的撤销程序必须由撤销权人启动;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以主动确认无效合同;

3、法律效力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仍有效;

4、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撤销权的主观意愿决定的;

5、期限限制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的,撤销权人丧失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律师补充:

合同被撤销民事赔偿争议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四川 广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8266565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68

  • 昨日访问量

    4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龙辉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