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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真离婚”

作者:贵州三玄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2次举报

什么是假离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并无真实的离婚意图,而是通过民政局登记、法院诉讼等途径暂时解除婚姻关系,达到目的后再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有两种途径:


一是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是诉讼离婚,一方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婚姻关系,我国实行登记制度,一经登记即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协议离婚时,只要双方登记离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解除。


无论是通过民政局进行行政确认,还是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夫妻双方的离婚行为都是真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身份关系一旦改变,不会单纯因为“当初并不是真的想离婚”就失去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什么“假离婚”,“假离婚”只是民间的一种较为形象的提法,而不是法律术语。


假离婚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复婚难 


也许最初双方因为购房、孩子入学等原因办理离婚,并表示之后再复婚,但实践中,不乏有夫妻一方是想离婚,为了骗取配偶离婚而假借办理离婚的事由,行真离婚的目的。


当对方满怀希望复婚时,没承想却遭到拒绝。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如果一方不同意复婚,是无法恢复婚姻关系的。


二、再分割财产难


很多“假离婚”的夫妻,为了尽快办理离婚手续,草率地签署离婚协议,没有处理好相应的财产问题,甚至将财产归一方所有。


如果没有办法举证协议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无法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三、再主张孩子抚养权难


 “假离婚”时,通常将孩子的抚养权作出约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即生效。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必然按照“假离婚”协议履行。


即使之后再起诉变更抚养权,也需要法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变更抚养权很难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四、假离婚期间的收入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假离婚期间,另一半在法律意义上无需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即使存在与其他异性的不正当交往关系,也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内的重大过错,失去过错损害赔偿权。


六、离婚后,不再拥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权,是一方身故后,另一方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续。如果没有立遗嘱,财产就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如果“假离婚”了,一方意外不幸去世,又或者感情发生变故,“假离婚”变“真离婚”,另一方就不能再继承遗产了。


慎重思考“假离婚”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的机会微乎其微。


即使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同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也有可能因违法公序良俗或相关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假离婚”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一定要进行“假离婚”,也要记得咨询律师,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贵州三玄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律师朋友,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我们可以为你的婚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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