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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发布者:王悦悦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144人看过举报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20万元

    六级伤残          16万元

    七级伤残          12万元

    八级伤残          8万元

    九级伤残          5万元

    十级伤残          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9.5万元

    六级伤残          8.5万元

    七级伤残          4.5万元

    八级伤残          3.5万元

    九级伤残          2.5万元

    十级伤残          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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