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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者:李超群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9日 4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8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与债权人刘某签署了一份《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丈夫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妻子刘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各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签署后,2019某与刘某某离婚,因陆某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债权人刘某将某与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经过

案涉妻子刘某某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委托我所代理,接受代理后,我所与委托人刘某某就案件涉及的基础事实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沟通并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了收集整理,初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案例形成了初步应诉策略,就初步应诉策略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分析说明,最终确认应诉策略。

案件结果

原告向法院主张原被告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我方代理被告“妻子”刘某在进行答辩时明确向法院表示1本案实际系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的纠纷;2被告刘某对案涉债务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担保期间已过。最终法院认定1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协》中虽明确原告与被告陆系借贷关系,但结合原被告证据认定、庭审陈述以及原告在庭审中更改诉讼请求为“欠款”的事实,方实际系因装饰装修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2被告刘,仅作为保证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签字,该议中未就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即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6 个月, 结合还款期限截止至 2020 年日止的约定,保证期间已经过,其无需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证责任。此外,该协议签订期间,两被告虽为夫妻关系,但案欠款系因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产生,现原告无证据证明欠款用于妻共同生活,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刘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1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2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担保协议,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而是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而且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也是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导致实践中对于何谓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不断的争议。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概念概括归纳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家庭利益及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是否为共同意思表示、举债目的、债务的真实性、债务的合法性、以及债务发生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就本案而言,案涉债务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产生,缺乏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且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保证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李超群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大型国有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经历、大型国有证券企业执业经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