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2.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2)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4)上述刑事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撤销缓刑等刑罚执行变更类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