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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挤压下的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

作者:孙赫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44次举报
为了从用人单位换取生存所需之报酬,劳动者让渡出了一部分权益。但此种退让应当是有限度的,不能被简单化地理解为人格减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智能化监控贯穿收集、存储、使用、提供、公开等个人信息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使劳动者面临多种被侵害的风险——包括个人信息权益的直接损害以及由此衍生的周边权益的损害等。

从内部构造来看,个人信息权益包含个人信息的“本权权益”和“保护本权权益的权利”。对劳动者个人信息“本权权益”的损害大体包括三个方面:

(1)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其一,隐私暴露。智能监控会使那些不为人知的劳动者私密信息暴露于外,此种情况构成侵犯隐私权和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竞合。其二,算法歧视。用人单位常常基于智能监控收集到的信息对劳动者作出评价,甚至于由人工智能自动形成惩戒或解雇的指令。由于人工智能和算法的局限性,自动生成的决定可能是草率和歧视性的。其三,一般人格权损害。高强度智能监控的职场环境可能使劳动者陷入持续的紧张、焦虑之中,使劳动丧失体面和尊严,这可认为是对劳动者一般人格权的侵害。(2)劳动者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电话、邮箱、微信等通信方式和社交媒体实施智能监控,可能构成对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的侵害。

(3)劳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用人单位不当泄露智能监控获取的劳动者个人信息,后续可能导致劳动者因身份窃用、诈骗等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就“保护本权权益的权利”而言,由于实践中大量的职场智能监控都是秘密实施的,劳动者的知情权、决定权等也可能因非法的智能监控而受到侵害。

除了侵害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外,非正当的智能监控还可能对劳动者在劳动法上的诸多权利构成侵害。例如,算法歧视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构成侵害;不公正的自动化决策导致劳动者降薪,使其获得公平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不间断且无死角的监控使劳动者陷入持续的紧张焦虑之中,使劳动者在精神卫生方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权受到侵害;失准的自动化解雇决策让劳动者失去饭碗,使其职业安定权受到侵害;等等。可见,针对智能监控,劳动者有跨越不同部门法的广泛权益需要被维护,而现实中,这些权益的存在空间却因受到用人单位过度监控的挤压而不断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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