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孙赫律师代理成果: 原告刘某某(化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撤销函,或确认该撤销行为违法。孙赫律师共同接受第三人张某某、包某某(原权利人张双连的继承人)的委托,全力抗辩,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撤销函违法但不予撤销,同时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的核心诉求——撤销撤销函或确认违法后要求赔偿等——全部落空。第三人作为实际权益人,其不动产登记效力得以维持,未遭受任何不利后果。
一、案件背景:一次“自我纠错”引发的三方博弈
本案涉及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演变。上世纪九十年代,刘某某曾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后该宅基地被登记至张双连(已故)名下,张双连的配偶包某某、女儿张某某(即本案委托人)为法定继承人。2025年9月,自然资源局作出更正登记决定,将权利人由张双连更正为刘某某,并注销了张双连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张某某、包某某委托孙赫律师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更正决定。
诉讼期间,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1月18日自行作出撤销函,以“原更正登记缺失必要程序”为由撤销了之前的更正决定,恢复了张双连名下证书的效力。然而,该撤销函未向利害关系人刘某某送达。刘某某随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撤销函或确认其违法,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孙赫律师代理策略: 作为第三人代理人,我方核心目标是阻止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我方在庭审中指出:① 撤销函虽存在程序瑕疵(未向刘某某送达),但该瑕疵不影响撤销函已向第三人送达并发生效力的客观事实;② 撤销函已经使张双连名下的证书效力恢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③ 原告刘某某的诉求实质上是要推翻一个已经完成且对其不利的行政纠错行为,但该行为客观上纠正了此前的错误登记,具有合理性;④ 即使撤销函程序违法,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确认违法而不予撤销,因为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程序违法是否必然导致撤销?
原告刘某某主张:被告未履行事先告知、未听取陈述申辩、未书面送达,严重违反正当程序,应当撤销该撤销函或确认违法。被告自然资源局承认程序存在瑕疵,但认为自我纠错无需向刘某某送达。
孙赫律师代表第三人发表意见: 我方认同被告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但这恰恰说明被告最初作出的更正登记决定同样存在问题。被告自我纠错的方向是正确的——恢复了张双连名下的合法登记。程序违法应当受到司法否定,但不应以撤销该撤销函为代价,因为撤销该函反而会让最初的错误更正登记“复活”,造成更大的混乱。法院应当在确认违法的同时,维持撤销函的效力,从而稳定物权登记现状。
三、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驳回原告全部其他请求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
“被告仅向张双连送达文书,完全未向原告刘广履行送达义务,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被诉行政行为构成程序违法……但即使判决撤销该未向原告刘广送达的通知书,也无法改变原违法注销行为已经被自行废止的法律后果,不能为各方当事人带来实质权利救济,案涉行政行为已无可撤销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不予撤销。”
最终判决:一、确认被告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撤销函违法,但不予撤销;二、驳回原告刘广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四、孙赫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核心权益
? 原告核心诉求被全面驳回: 原告要求撤销撤销函或确认违法后获得其他救济的请求,被法院明确驳回。第三人作为实际权益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经济赔偿。
? 不动产登记效力稳固不变: 撤销函效力得以维持,张双连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委托人张某某、包某某作为继承人的居住、使用、收益等权益不受任何影响。
? 程序违法被确认,但不对委托人产生负面后果: 法院确认被告程序违法,但该违法后果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委托人未因此遭受任何不利。相反,这一确认进一步巩固了撤销函的合法性基础——既然法院选择“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说明撤销函的实体内容是正当的。
? 为委托人节省大量诉讼成本: 孙赫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避免了案件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一次性终局解决争议,委托人无需再投入时间和精力应对后续诉讼。
?? 孙赫律师结案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程序违法’与‘实体处理’之间的平衡。原告试图利用被告的程序瑕疵来推翻一个对其不利的行政纠错行为,但我方成功地向法院证明:程序违法应当被确认,但撤销该行为反而会造成更大的不公。最终法院既维护了程序正义(确认违法),又维护了实体稳定(不予撤销),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其他请求。这是我们为委托人争取到的最佳结果——让原告的诉讼请求彻底落空。”
五、案例启示:第三人代理的攻防之道
不要被程序违法牵着鼻子走: 原告往往热衷于放大被告的程序瑕疵,但作为第三人代理人,要冷静分析:程序违法是否真的导致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还是说确认违法即可?本案中,孙赫律师成功引导法院选择了后者。
善于利用“无可撤销内容”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是重要的防御武器。当行政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时,应当主张确认违法而非撤销,从而保住对委托人有利的结果。
始终站在委托人立场设计诉讼策略: 第三人的利益往往与原告对立。本案中,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就是“别让原告赢”。孙赫律师的所有代理工作都围绕这一目标展开,最终实现了完美的防守反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