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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非法利用信息罪,罪轻辩护成功

发布者:孙赫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2日 7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孙赫(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被告人赵某辩护律师)

关键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共同犯罪、认罪认罚、从犯认定、量刑辩护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田某、赵某、刘某因通过二维码发布虚假信息、色情广告等方式非法获利,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三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情节严重,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成功争取到从犯认定和从轻处罚。

二、案件背景与事实

1. 犯罪事实

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田某通过QQ、"飞机"等软件获取诈骗二维码,伙同赵某等人以赠送礼品为由诱使群众扫码,在微信群发布虚假信息获利。2023年7月至9月,田某组织赵某、刘某在抖音发布虚假3D彩票短视频,通过发送二维码获利。2023年10月,三人在辽宁、吉林、内蒙古等地张贴招嫖色情二维码。田某获利60余万元,赵某获利56323.81元,刘某获利9579.99元。

2. 到案情况

2023年10月25日,三人在通辽市开鲁县被抓获。田某向侦查机关缴纳违法所得467774元。检察机关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建议对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刘某拘役二个月。

三、辩护策略与焦点

1. 辩护焦点

作为赵某的辩护律师,本律师重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辩护:

(1)从犯认定: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坦白情节: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

(3)认罪认罚: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4)初犯偶犯:赵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2. 辩护意见

本律师当庭提出辩护意见:"赵某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赵某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一、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四、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作案工具没收。

五、律师代理策略

1. 证据分析

本律师重点审查了案件证据:(1)电子数据:二维码来源、传播记录;(2)资金流水:违法所得明细;(3)被告人供述:犯罪过程陈述。 通过证据分析,夯实辩护基础。

2. 法律适用

紧扣《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及司法解释:(1)论证赵某违法所得数额相对较小;(2)强调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3)援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六、案件启示与心得

1. 网络犯罪辩护要点

本案对类似网络犯罪辩护具有参考价值:

(1)电子证据审查:重点审查数据完整性、合法性;

(2)共同犯罪区分:准确界定主从犯地位,争取从轻处罚;

(3)认罪认罚运用: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降低量刑。

2. 律师实务建议

基于本案经验,本律师建议:

(1)及时介入:侦查阶段即介入,了解案件细节;

(2)证据固定:注重电子证据保存和审查;

(3)量刑协商:积极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佳结果。

通过本案代理,本律师成功为被告人赵某争取到从犯认定和从轻处罚,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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