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孙赫(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原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键词: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财产分割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于2023年5月6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25年8月21日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对子女抚养、部分财产(如车辆和房产)和债务进行了处理,但未对婚内共同存款20万元(存在被告名下)进行分割。
原告黄某认为该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离婚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事宜,但被告均予以拒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本律师作为原告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30913.5元。
二、案件基本事实
1.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内共同存款人民币20万元(存在被告名下),并判决上述存款全部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该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2.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要求分割2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被告认为该20万元由三部分组成:
(1)彩礼8.8万元:男方母亲婚前赠与女方彩礼8.8万元,到账时间早于结婚登记时间,属于婚前赠与,系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2)嫁妆10万元:被告母亲单独赠与被告的嫁妆10万元,系被告个人财产。
(3)礼金11827元:被告母亲赠与女方的礼金11827元,亦属个人财产。
被告主张上述款项均属其个人财产,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离婚分割范围。
3.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
(1)财产构成:2023年5月6日,黄某的母亲张某向王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打入彩礼88000元;2023年9月9日至11日,王某分五笔向该卡转入其母亲赠与的10万元;2023年9月27日,该卡存入共同财产50000元;2023年9月28日,王某向该卡转入其母亲赠与的礼金11827元。至此,该卡内存款金额为250000.62元。
(2)财产变动:2023年9月28日至2025年8月21日,该卡有多笔进账和出账,截止2025年8月21日,该卡余额为30.52元。
(3)定期存款:2024年6月11日,王某将该卡中的存款200000元分三笔转成定期存款。黄某以该三笔定期存款200000元离婚时未分割为由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1.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20万元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属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2.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
(1)财产性质认定:王某的彩礼88000元及王某母亲婚前向其个人赠与的100000元应认定为王某个人财产;存款50000元及王某母亲婚后赠与的11827元应认定为黄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
(2)财产混同问题:在综合衡量资金来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支出等因素后,法院认为不宜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认定完全混同。婚后支出的49970.1元认定为王某自愿以个人财产用于家庭生活更为适宜,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61827元(50000元+11827元)。
(3)分割原则: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且具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故应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平均分割,即王某应向黄某支付30913.5元(61827元/2)。
四、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黄某支付30913.5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1817元,由被告王某负担333元。
五、律师代理策略与案件启示
1. 代理策略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本律师在案件中采取以下策略:
(1)紧扣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重点论证涉案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共同财产。
(2)证据链完整性:提交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存款的存在和变动情况。
(3)法律适用准确性: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2. 案件启示
本案对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区分:婚前接受的彩礼、嫁妆等如未与婚后财产混同,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2)财产混同的认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时,需综合考虑资金流向、使用情况等因素。
(3)举证责任分配:主张财产为个人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本律师建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当事人应明确财产性质,避免混同;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赠与协议等;发生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