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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成功维权】代理原告起诉,被告收到诉状后自行纠错撤销行政行为

发布者:孙赫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5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法律事务的律师,我近期代理的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行政诉讼案,以被告主动撤销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方式圆满结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现将案件经过与法律分析分享如下,供同行参考。

一、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出生)与包某某(女,1966年出生)系张X(已于2022年去世)的法定继承人,张某某系张X女儿,包某某系张X配偶。张X于2021年经合法程序取得了位于某旗宝龙山镇北宝龙山XX查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蒙(2021)某旗不动产权第XXX号),该登记系经村委会统一上报、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办理的首次登记。

2025年9月17日,被告某旗自然资源局基于第三人刘XX的信访诉求,凭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作出了《关于更正不动产权证书的决定》,将上述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由张X变更为刘XX。二原告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委托我们团队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请求与理由

我们代理原告向某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包括:

  1.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的更正登记决定书;

  2. 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理由主要围绕以下四点:

  1. 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地块已通过买卖多次流转,刘XX的不动产曾由其兄保管并授权出售,买家张XX(化名)善意取得物权后与张X进行房屋置换,张X已实际占有使用多年。被告仅以刘XX持有1998年旧权属证书为由更正登记,忽视物权流转现实;

  2. 程序违法:被告作出决定时,张X已去世,但决定书仍以其为行政相对人,违反程序规定;

  3. 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未优先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片面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证据不足:被告依据的村委会证明无法证明1998年证书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三、案件进展与结果

诉讼过程中,被告某旗自然资源局经法院开庭通知后,主动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并于2025年11月作出《关于撤销更正登记决定书的函》,承认原注销行为缺失必要程序,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恢复原不动产权证书效力。

鉴于被告已自行纠错,诉讼目的实现,我们代理二原告于2025年12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核心争议点包括:

  1. 更正登记的适用条件:更正登记应以登记错误为前提,且需充分调查物权流转历史,不能仅凭单一证据轻率变更;

  2. 程序正当性:行政行为对象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完整,直接影响行为效力;

  3. 民事权利与行政登记的关系:行政登记需尊重民事交易中善意取得等规则,避免以形式登记否定实质权利。

被告在诉讼中主动撤销行为,既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也减少了司法资源消耗,符合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立法目的。

五、律师心得

本案的成功,得益于以下策略:

  1. 精准定位行政行为违法点:从事实、程序、法律、证据多维度突破;

  2. 注重民事与行政法律交叉适用:突出善意取得制度对行政登记的约束力;

  3. 把握诉讼节奏:通过起诉促使被告自查,高效实现当事人维权目标。

建议同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前固定物权流转证据,强化程序合法性审查,并善于利用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推动行政自我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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