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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律师提供辩护,最终当事人获得不起诉,无罪释放

发布者:孙赫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4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代理律师:孙赫(被不起诉人金某辩护律师)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决定、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不起诉人金某因涉嫌犯罪于2024年8月1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4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律师作为金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辩护工作。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金某不起诉。

二、案件基本事实

1. 涉案背景

2024年5月28日,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居民王某报案称,其在2024年5月24日因刷单返利被诈骗168,000元。通过银行流水调查发现,其中一笔58,000元转入被不起诉人金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

2. 涉案行为

金某到案后供述,其在四川看到贷款广告后,明知对方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刷流水,仍前往重庆将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和光大银行的两张借记卡交给上家用于跑分刷流水。金某配合进行了脸部识别验证、提供短信验证码,并将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及支付密码提供给对方用于转账操作。

涉案期间,受害人王某的58,000元转入金某建设银行卡后,通过多笔资金流转转入其他账户。此外,金某的光大银行卡还收到邹某转入27,842元、朱某转入10,000元。

三、争议焦点与检察院认定

1.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金某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故意。

2. 检察院认定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金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不起诉。

四、律师辩护策略与案件启示

1. 辩护策略

作为金某的辩护律师,本律师在案件中采取以下策略:

(1)重点论证主观故意缺失:强调金某的行为系为办理贷款而提供银行卡,并非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

(2)证据不足的论证:指出案件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金某具有犯罪主观故意。

(3)程序合法性审查:确保办案程序合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案件启示

本案对类似刑事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证据要求较高。

(2)不起诉决定的适用: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检察院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银行卡使用风险提示:个人出借银行卡存在法律风险,应谨慎对待此类行为。

本律师建议,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主观故意证据;注重程序合法性审查。

五、案件结果

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金某获得无罪处理,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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