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正式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减免规定可以说是很多在六大国有银行办理信用卡的借款人的福音。
为什么说是六大国有银行呢?并不是说这个规定管不了其他银行,而是其他银行在利息这方面在这个规定出台前就已经给予了借款人一些便利。
我们对银行有一个不成熟的划分,六大国有银行,普通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这三类银行在信用卡利息减免方面是有不同的政策的。
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为代表的六大国有银行,信用卡利息减免方面基本上是不可能,无论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多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都会为其接盘。
普通商业银行像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在信用卡利息减免和停息挂账等方面是可以协商的。
地方银行甚至会主动减免信用卡债务的利息。
当出现信用卡还款危机时,第一步需要清理地方银行的债务清理掉,这样处理会先解决掉一些债务的本金,而不是用钱还银行利息。信用卡产生的利息属于金融利息,所有的金融利息在《银行卡规定》出台前是没有上限的,利息、复利、罚息这三类一起算是非常恐怖的,甚至最终利息要高于本金。除非借款人可以一次性还清信用卡本金和利息,不然所偿还的金额优先偿还利息,本金仍旧在源源不断的产生利息。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简单直白的理解就是当银行要求借款人偿还信用卡借款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向法院主张这些费用过高时的,人民法院在考虑一系列因素后,可以适当的减免。这些考虑因素有①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②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③当事人过错程度④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⑤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这个条款非常的有意思,并没有规定减免的幅度是多少,而是将减免的权利交给了法官。这让银行和借款人都很紧张。六大行得想,你给我利息都免了怎么办?借款人得想,你要保护国有资产,一点不给我免怎么办?
真的没有依据么?
我们参考201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内容大概是银行要求信用卡借款人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明显借鉴最2020年8月20日之前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对应的,我们参考新的《民间借贷规定》里的第25条,以LPR4倍的标准取代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我们将上述信息进行整合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院所支持的金融借款的利息、复利、罚息很有可能是LPR的4倍。这是一个好消息,但同时我们要注意,《银行卡规定》的出台很可能造成以卡养卡时代的崩溃,银行会调整自身的管理规定来适应《银行卡规定》,比如降低授信金额,加快诉讼程序,将以前的内部催收、外部催收、诉讼催收调整为内部催款之后直接诉讼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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