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炸油条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吴某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三、案情简介
2013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某无证经营一小吃店,自己炸制油条、做胡辣汤等进行销售。在制作油条过程中,吴某某过量使用食用明矾。
2013年11月,公安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店内炸制待售的油条进行扣押送检。经检测,吴某某炸制的油条铝残留量为1240㎎/㎏,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的标准。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中,吴某某生产的油条铝残留量严重超标,虽然暂时未造成食物中毒,但铝是一种低毒元素,并非人体需要的微量元素,长期使用会损伤大脑导致痴呆,对食用者尤其是儿童造成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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