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特别残忍、死刑立即执行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某将硝酸浇至未成年头上,构成重伤二级,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情简介
李某与紫某发生矛盾,李某将紫某车辆烧毁,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7年,李某出狱后到紫某家中寻找紫某未果,对放学回家紫某六岁儿子报复泄愤,将硝酸浇至儿童头上,致儿童头面部及全身多处皮肤被严重灼伤,构成重伤二级,容貌重度毁损,构成二级伤残,全身多处体表形成瘢痕,构成八级伤残。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为泄私愤,对无辜儿童实施暴力犯罪,造成后果极其严重,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建议各位在处理事情一定要克制,千万不要违法犯罪,恶意伤害他人身体,否则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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