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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刑事律师(十四)|防护不到位致一人死亡,包工头获刑六个月

发布者:蓝锐刑事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755人看过

一、关键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人死亡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施工,期间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从轻处罚。

三、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被告人于某某承包厂房钢结构建设,在带领工人施工过程中,工人盛某某与姚某某从房顶坠落,盛某某当场死亡,姚某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调查,于某某没有施工资质,施工期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事故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以上,矿山事故100万以上可以构成犯罪。作为单位负责人谨记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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