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查被告人毛某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罪表现形式,应按重罪处理。
三、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毛某伙同他人对正在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毁坏财物价值179775元。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毛某的犯罪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表现形式,又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表现形式,最终法院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律师建议遇事冷静处理,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终将后悔莫及。
六、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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