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汉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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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磨汉秋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8日 6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西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XX,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岑溪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韦某某,北京XX律师。

辩护人磨XX,北京XX律师(实习)。

玉林市某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8〕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XX及其辩护人韦某某、磨XX到庭参加诉讼。某检察院于2019年2月1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2019年2月20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玉林市某检察院指控,2015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覃XX缴纳13.5万元获得了广东XX公司(简称云XX)玉林XX的代理权,并组建了云XX在玉林的代理公司即玉林XX公司,由其担任董事长,并积极推荐他人注册成为云XX会员。期间,玉林XX公司负责云XX公司在玉林XX的业务拓展、宣传等工作,该公司获得玉林XX所有消费者消费额的千分之八的提成。云XX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注册成为其会员,并主要通过推荐方式发展会员,并根据推荐关系确定上下线关系。上下线不限层级,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由此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状的传销会员体系。普通会员需缴纳99.9元升级为XX会员,或者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会员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普通会员、XX会员和铂钻会员。在会员获利方面,云XX公司规定,会员除了发展直接下线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外,只要下线会员通过缴费升级、消费或者销售、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白积分收入时,云X商城的后台系统都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相应的佣金。为了发展业务,云XX公司按照行政区域和行业类别设置了代理公司制度。覃XX为云XX铂金会员、广西玉林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云XX整个网络层级图中位于第32级,其下线层级27级,下线人数达到10419人。

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XX伙同他人以消费返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和传播,导致部分会员受利益诱惑进行非理性消费、过度营销分享,破坏了公平竞争,扰乱了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XX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XX对云XX公司的整个传销活动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处罚。

被告人覃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覃XX的辩护人韦某某、磨XX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覃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广州市海珠区工商局关于云X案调查报告“8.29”专案全国收网部署会议材料,覃XX中国工商银行卡流水账目,广西玉林XX公司注册资料云XX会员查询系统单,覃XX直接下线人员列表,广东云X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X商业大系统会员代理协议书,宣传资料,云X公司的营业执照,证人余X1、余X2、庞X、姜X、林X、关X、余X3、许X、黄X1、毛X、扬XX、黄X2证言,电子物证远程勘查工作笔录穗公经电堪【2018】010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玉州公(网安)勘(2018)037、038号,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期间,被告人覃XX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XX以伙同他人以消费返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和传播,导致部分会员受利益诱惑进行非理性消费、过度营销分享,破坏了公平竞争,扰乱了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XX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XX的辩护人韦某某、磨XX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覃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覃XX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覃XX与他人共同实施传销活动,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XX对云XX公司的整个传销活动起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覃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覃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磨汉秋,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储备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 磨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