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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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董莹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5日 8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1月5日,张某华以装修房子为由向姜某声借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2017年11月5日归还。张某华与董某东系夫妻关系,张某华向姜某声出具借条,董某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7年5月28日,姜某声因患肝癌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医治无效去世,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姜某是姜某声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借款到期后,姜某多次向张某华、董某东追索欠款。2017年11月8日,张某华打电话给姜某,说一定会归还借款,但因张某东得病暂时不能清偿借款。此后,姜某多次向张某华、董某东追索欠款,二人始终托词,后来,就不接电话了。2017年12月4日,姜某委托代理人董莹律师向张某华、董某东发出《律师函》催收该笔逾期借款,要求张某华、董某东在12月15日前向姜某清偿借款本金三万元。张某华、董某东接到律师函后,没有清偿借款。

2018年2月9日,董莹律师代理姜某向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华、董某东。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的逾期利息280元(逾期利息按年息6%计算,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及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律师函》邮寄费4.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4月9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103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写到:“本院认为:姜明声与张桂华间的3万元借款关系事实成立。姜宇作为姜明声的继承人,要求张桂华偿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董亚东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而律师代理费和邮寄律师函发生的邮寄费,并非债权人实现债权必然发生的费用,姜宇要求二被告承担该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桂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姜宇借款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偿付该款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董亚东对上列被告张桂华承担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姜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被告张桂华、董亚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律师分析:

本案因借款人张某华向出借人姜某生出具借条不规范,又因姜某生向张某华支付借款30000元是现金给付,没有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出借人姜某生死亡后,姜某在向张某华、董某东追索借款期间,张某华和董某东再三托词,继而又否认借款事实。姜某和代理人董莹律师多次进行录音取证,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董莹律师认为,首先,姜某系被继承人姜明声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姜明声的合法债权;其次,张某华、董某东系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该笔三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张某华、董某东的夫妻共同债务;再次,《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所以,董某东应当对第一被告三万元借款的本金、逾期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董莹律师,1977年7月18日出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8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