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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者工作30年,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发布者:董莹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3日 1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987年2月,刘某入职嫩江县某水库管理站工作,先后从事过养鱼工、司机、更夫等工作。至2018年,刘某已经在嫩江县某水库管理站连续工作30多年。但是,嫩江县某水库管理站没有为刘某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为此,刘某多次找到嫩江县某水库管理站的负责人要求为其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未果。

   2018年6月25日,刘某向嫩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请求裁决从1987年2月起,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2018年7月4日,嫩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2018年8月20日,嫩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嫩劳人仲字[2018]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和嫩劳人仲字[2018]第15-2号仲裁裁决书,嫩劳人仲字[2018]第15-1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刘某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嫩劳人仲字[2018]第15-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确认刘某和嫩江县某水库管理站工作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律师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嫩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本案事实,依法认定刘某与嫩江县某水库管理站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嫩江县某水库管理站始终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嫩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本案事实,依法认定刘某与嫩江县某水库管理站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三、《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黑人社发[2011]13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就未为其本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应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嫩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法裁决嫩江县某水库管理站为刘某补办并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董莹律师,1977年7月18日出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8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