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后挂失取现行为,俗称“黑吃黑”的法律后果
关于"黑吃黑”行为的认定。“黑吃黑”又称为“掐卡”,在涉“两卡”类犯罪案件中时有发生。具体指行为人出售、出租银行卡后,又另起犯意,通道接转账或取现、挂失取现、更改密码等方式将流人银行卡内资金据为己有的为。对于“黑吃黑”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综合判断财产占有关系取财手段、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认定。
行为人出租、出售自己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后,其虽然仍是“名义持卡人”实质已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实际使用人,银行卡实际使用人已经成为卡内资金的占有人,行为人另起犯意,通过挂失补卡、更改密码等方式,在用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系行为人将用卡人对卡内资金的占有转为自已占有,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同时,财产犯罪并不限定相关财务的性质必须是他人合法占有,即使是赃款赃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得、出租银行卡后,另起犯意截留卡内资金,系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帮信罪和盗窃罪的,应数罪并罚。
闫世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