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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发布者:刘纪伟2020年04月29日443人看过举报

[ 引言 ]

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拥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以达到经营效率之目的。但变更劳动合同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合法的用工自主权和违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界限,滥用用工自主权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目的,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辞职目的的,则应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

[ 基本案情 ]

2009年9月26日,王某辉入职旺旺公司,岗位为设备维修。2016年3月,旺旺集团总部出具方案,要求旺旺公司将生产线的资产、人员及相关费用转入大旺公司。旺旺公司向全部员工提供两种安置方案:同意并入大旺公司的,签订三方协议,劳动关系转移至大旺公司;不同意签订三方协议的,继续履行与旺旺公司的原劳动合同。王某辉不同意转入大旺公司,此后,因双方未协商一致,旺旺公司不再安排王某辉工作,而是安排其在会议室培训,培训内容为学习单位规章制度。培训期间,王某辉的工资水平较此前大幅下降。

2017年2月23日,旺旺公司通知王某辉于2017年2月24日回浪味仙生产线工作,工作岗位为封箱,王某辉未按通知回去工作。2017年3月7日,旺旺公司再次通知王某辉于2017年3月9日回浪味仙生产线工作,工作岗位为封箱,如不服从公司工作岗位安排与工作岗位调整,公司将与王某辉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辉仍未回去工作。2017年3月24日,旺旺公司向王某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辉不服从公司工作岗位安排与工作岗位调整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7年3月24日解除与王某辉的劳动合同。

[ 裁判要旨 ]

一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在旺旺公司依照旺旺集团总部要求将生产线、资产、人员等转移至大旺公司的情况下,旺旺公司要将王某辉的劳动合同转至大旺公司,即要求王某辉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与大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征得王某辉的同意,并就解除劳动合同及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宜与王某辉协商一致。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且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旺旺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王某辉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旺旺公司不再安排王某辉从事原工作,而是安排“培训”,培训期间王某辉的工资明显低于此前工资,旺旺公司已经单方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做出了变更,该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正当性。2017年2月23日、2017年3月7日,旺旺公司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要求王某辉为大旺公司工作,且工作岗位由设备维修调整为封箱,旺旺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不妥。结合王某辉提交的录音材料中旺旺公司管理人员的表态,本院认定旺旺公司的以上工作安排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在王某辉拒绝按旺旺公司要求到岗的情况下,旺旺公司以王某辉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法性及合理性,本院认定旺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旺旺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王某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非因法定情形无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旺旺公司要将王某辉的劳动合同转至大旺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并非简单的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调岗,而是要求王某辉解除原劳动合同,与新的用工主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此种重大变更行为应充分尊重王某辉的意愿,并与其协商一致,不得用不正当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妥协。旺旺公司因就变更劳动合同主体问题与王某辉无法协商一致后,采用长期“培训”的方式使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经审查,培训理由明显缺乏正当性,属于单方对劳动合同的履行进行变更,该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正当性。在双方劳动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旺旺公司要求王某辉为大旺公司工作,工作岗位由设备维修调整为封箱,结合录音材料中旺旺公司管理人员的表态,应当认定旺旺公司的工作安排经超出了合法调岗的界限和范围,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在王某辉拒绝到岗的情况下,旺旺公司以王某辉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法性及合理性,原判决认定旺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定性准确。

[ 总 结 ]

对于企业用工自主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动机、变更合同内容对劳动者造成的实际影响、用人单位采取的方式和手段等进行综合判断。如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用人单位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如调整岗位并辅之以相关培训,且薪酬待遇维持原标准或适当提高,或在调整工作地点后提供班车、提供交通补贴等,可以有效消除对劳动者影响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调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如果变更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且无法消除,双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合法的用工自主权和违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界限,滥用用工自主权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目的,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辞职目的的,则应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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