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蒋X于2012年11月26日入职A公司,提供实际劳动至2018年11月25日。在职期间双方于2012年11月26日签订了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于2016年1月1日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5日。A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劳动者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案件经过:
蒋X与A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阶段,A公司极力否认我团队提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在团队律师的努力下,三阶段均支持了蒋X的请求,成功维护了蒋X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蒋X2012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9608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A公司是否应支付蒋X2012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9608元。蒋X已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和2016年1月1日与A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向A公司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北京高院会议纪要规定,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