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金某于1996年6月26 日入职公司,担任炊事员一职,月薪 3400元,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2月 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1月劳动者与公司关联公司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认可其在被告公司担任炊事员工作,并非被告公司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且未提交所主张期间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确认1996年 6月26日至 2009年 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在确认之诉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现原告称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 30日解除,而其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已过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
2、律师点评: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当考虑的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与合意,本案中确认劳动关系既要考虑法律主体资格也考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制度管理,提供劳动报酬,也考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
3、律师建议:
作为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维护单位的权利需要考虑的法律事实和生活常识是很多的,其中否认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即是要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是否提供劳动的实质要素,仲裁案件莫要忘了考虑到仲裁时效的问题,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