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康X于2015年5月5日入职公司担任会计, 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且连续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于 2020年5月4日到期,2020年3月25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康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其上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期满后不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现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20年5月4日。”康某于次日回复:“不同意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并要求公司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送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违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到期时, 康某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权终止劳动合同,故公司单方决定与康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依据,属违法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2、律师点评:
关于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问题,因劳动者并无过错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有工作过错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对于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行为而贸然不续签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律师建议:
作为用人单位,若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工作中并无过错,单位就以不续订劳动合同为由贸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