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该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为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是承租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出卖过房屋并且收取过卖房款,不能证明其承租的房屋已被出卖人出卖,就不能因出租人出卖其他房屋而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其他房屋与承租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