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合肥XX公司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100元,并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19时10分左右,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于凤XX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在医院治疗期间因治疗费用不足向原告借款22100元,原告持有被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原件。后被告与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在中国XX公司处协商赔偿事宜时,因报销医疗费用需要凭医疗费发票原件,原告安排公司员工携带医药费发票原告去中国XX公司配合处理,在该保险公司一楼大厅,原告将医疗费发票原件交于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拿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当日偿还原告借款22100元,并由被告代理律师顾娟在欠条上签字作为见证。被告在拿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拒绝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刘XX未作答辩、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2月5日19时10分左右,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于凤XX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在医院治疗期间因治疗费用不足向原告借款22100元,并于2017年6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后偿还。被告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保险公司赔偿,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以上事实,原、被告陈述、欠条、保险公司转款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22100元,并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合肥XX公司借款22100元,并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