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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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作者:王伟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7次举报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了,并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以破裂,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王伟律师,女,大学本科,新疆兵明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执业以来,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哈密
  • 执业单位:新疆兵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22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