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驾驶单位的机动车在下班中途,将驾驶两轮电动车的乙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甲认为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单位认为甲是私自将车开出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有甲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此车的保险过期,单位未续期。经法庭审理,最终判决甲承担大部分责任,甲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甲的单位存有一定的过错,对车辆有看管上的义务但履行不利,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未按时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所有的责任均由肇事者和其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