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彩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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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刑事案件

发布者:赵彩璐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6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

辩护人赵彩璐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一部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辩护人赵彩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6时20分,武某(另案处理)驾驶豫D×××**号银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宝丰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杨庄镇刘岭村路口时,与行人李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四受伤,车辆损坏。李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武某驾车逃逸,后武某将车辆行驶至宝丰县西环路朋友马某的修车店内,给被告人张三打电话,张三到后二人合谋,由张三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顶替武某承认交通肇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三的供述,证人武某、马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党员关系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拘留证及逮捕证、出生证明、移交材料、平顶山市公安局110报警处警信息表、宝丰县120急救中心病历单、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说明、卡口照片、警官证复印件、视听资料光盘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明知武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使武某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认罚,初犯,没有前科,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宝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赵彩璐,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证号:14104201611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