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彩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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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案件

发布者:赵彩璐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3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

辩护人赵彩璐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丽、李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赵彩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三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300盒虫草参茸丸补肾丸,并在宝丰县城关镇张三百年堂保健品店内销售,每盒进价11元,零售价18元。2018年6月20日,宝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宝丰县城关镇张三百年堂保健品店内现场查扣虫草参茸丸补肾丸225盒。经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未生产过虫草参茸丸补肾丸,虫草参茸丸补肾丸系不法假药制造和销售。案发时被告人张三已销售虫草参茸丸补肾丸75盒。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三的供述,证人朱某、刘某、张某、李某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关于协查虫草参茸丸补肾丸真伪的回函、宝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宝丰县城关镇张三百年堂保健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张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标示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虫草参茸丸补肾丸协查回复函、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三主观上并不明知虫草参茸丸补肾丸系假药的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三作为保健品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所销售的保健品必须有注意义务,在其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网上进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标有国药准字号的药品,理应知道所购买的药品系假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三系初犯、销售的虫草参茸丸补肾丸没有对人体造成伤害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宝丰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张三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对被告人张三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张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未随案移送的涉案假药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赵彩璐,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证号:14104201611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