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女士(原告)与王先生(被告一)于2007年结婚,被告一与曹某(被告二)于2017年相识后,确立了不正当关系。被告二以买房为由向被告一索要钱款, 被告一瞒着原告李女士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向被告二曹女士分多次转帐共计135万。
故原告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 1、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转帐135万的赠与行为无效;2、 要求第二被告返还原告135万元。
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被告一未经妻子即原告的同意,擅自向被告二转账大笔钱款。被告二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对本案的抗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公序良俗依法予以确认并缺席判决。被告二应向原告返还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一在2017年至2018年间对被告二5五万元的人民币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
根据《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夫妻中的受害方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的第三者返还财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