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很多关于“借钱不还怎么办”之类的借款纠纷提问,今天我就整理一下咱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些民间借贷类型,提供一些维权方法和经验。
首先来看看什么叫民间借贷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来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解释一下借款关系中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并不属于这里讲的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之间借贷、法人之间借贷、自然人、法人之间借贷等都属于民间借贷。
那跟金融机构的借款叫什么,比如王某在平安银行贷了一笔款不能如期偿还,这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当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都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一、只有转账记录的借款
往往这类借款都是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具有几个特点:金额不大、未约定利息、周期短。也就是说,一般朋友之间并不会说写借条或者立字据,出于信任出借人也没约定不还钱的违约责任,即借款人不还钱或不能还钱是出借人意料之外的。
通常表现为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转账也没有附言,借出去就是肉包子打狗,有的还会发生在网友身上。
这种钱能否通过起诉拿回来呢?可以。
虽然起诉到法院没有标的额的限制,但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信息,即对方的身份信息,这个是起诉的大前提条件,如果连借款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都没有,就无法起动诉讼程序。
拿微信转账来说,转账凭证是最有力的证据,通过账单详情找出来,然后结合聊天记录基本可以初步证明借款关系,是的,仅有转账凭证也是可以起诉的。证据多和少、证明力高和低是法院是否采信和采信多少的问题,并不影响诉讼程序的启动。
无法收集和获取对方身份信息怎么解决,可能是因为现在中不认识,也可能是身边朋友但从没有要过身份证复印件,最多就知道个姓名和电话,住址也不知道在哪的。
我告诉大家一个方法:
1、通过微信、支付宝(如果绑定的)获取手机号码;
2、通过手机号码到营业厅(委托律师)查询对方身份证号码,以前有人通过在营业厅给对方交话费的方式获取身份证号码;
3、拿到身份证号码后委托律师在派出所查询对方的户籍信息。
二、有借条,但已经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我国《民法总则》施行,确定了诉讼时效为三年,很多人认为这个时效的意思是出借人债权到期后三年不要就不能要了,债权就消失了,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是债权到期后三年内,债权人都不曾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法律上称之为怠于行使权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也就是说这个钱你自己都不着急要,法律也懒得管了。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是合法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法律有规定,法院不能主动和当事人释明诉讼时效是否超过,也就是说只要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还是一样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使三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必须要有证据)就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比如小李2018年1月1日向小红借款1万元,允诺一个月后返还,到期未履行债务,小李在2019年5月1日向小红发送了一条短信询问“什么时候还钱”,小红回复“下个月,下个月一定把一万块钱还你”,那么这段短信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小李曾主张过债权,也得到了小红的确认,那么诉讼时效就可以从2019年5月1日往后计算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除了小李小红这个简单的例子,还可以怎么收集其它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A、小王从D城去J城找老林要债。往返车票可以作为证据。
B、对方微信不回、短信不回、电话不接,发送的信息聊天记录和拨打电话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C、对方借款十万,偿还中途偿还了一部分,偿还日收款凭证也可以作为证据。
D、曾经到法院起诉过,因为和解对方同意还钱所以撤诉了,然后又未履行。第一次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可以作为证据。
三、只有欠条,没有借条。
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性质是不一样的,借条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是债务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成因不一定是借款,也可能是双方发生过买卖、租赁等其它关系产生的,所以欠条不一定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
但如果你有出借记录,当然就可以将欠条和出借记录一起作为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如果是出借的现金,没有记录,那最起码也要有个收条。(收条某种程度就相当于转账记录,因为现金无法留痕,所以收条就是痕迹)
当然,如果只是标题叫《欠条》,而内容中出现了出借人、借款人的表述,也是可以把这份《欠条》的性质解读为《借条》的,因为决定一份合同、一份文书的性质并非是看标题,而是看内容,比方说落款签字处是“借款人:XXX”,那么也能将这份《欠条》定性为《借条》
四、关于签字栏存在和注意的问题
1、借款人只签了名字,没有按手印——签字就足够了,签字/按指印是选择关系,并不是都必要的,签字就足以表明借款人的认可。
2、签字栏后面还存在文本内容——一般来说,仅认可签字栏前面的内容,签字栏后面的内容由于可以人为添加,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合同内容。所以我们一般都是把签字栏放到最后。
3、借款人一栏签字有二人及二人以上——在该处签字的均为借款人,即便《借条》内容未提及其它借款人,签字即被视为共同借款人。
4、保证人一栏签字——签字意味着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则视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生效之前未约定的视为连带保证)
5、如果签字人为左撇子,最好在签名处增加括弧(左手)——这是为了引发纠纷后,债务人不承认其签署行为,在司法鉴定中以右手书面的“文字”作为鉴定检材。
五、本不是借款,约定为借款。
因公司发不出工资,给员工打借条;因买方收货后还不上货款,给卖方打借条;因投资合作做生意失败,发起人自愿自担风险,向其它人出具借条。等等这些本不是借款的关系,基于给付人的责任心或是担当,自愿以借条的形式允诺会于谋一时间内将资金返还/支付。
这种类型的,只要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双方将借款法律关系取代原来的其它法律关系,是有效的,可以通过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但有人可能会问,一般民间借贷案件需要证明出借事实,如果没有实际发生过借款,那哪来的出借事实呢,也没有出借凭证啊。
没有出借凭证完全不用担心,即便是真借款,债权人拿出出借记录也是要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和存在的合理性,那么非借款关系,原本是买卖关系,起诉时将买卖相关的证明作为证据出示也是可以的,只需要证明借条形成的背景即可,一样受法律保护。
六、收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
比如,代朋友交话费、付车费,订酒店、订机票等等,实际金额的流向到了第三方,与实际借款人并没有产生流水痕迹。
这种也属于借款,只是支付的环节存在一个委托、受托的过程。但这些事件一定不是债权人自发去做的,而是基于朋友的需要和请求,那么“帮我订一张去上海的机票,钱你先垫着,算我跟你借的,我从上海回来就给你”这样一个起因,等于是将买机票的钱借给了对方。
债权人可以拿着购买机票的凭证以及朋友请求的聊天记录就可以起诉,如果朋友是口头说的也没有录音也可以起诉主张返还该笔款项,毕竟你拿着一个别人名字的凭证又有你这边支付款项的订单,对方很难作出合理解释来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