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入住多年
过户时却被要求补偿20万
2014年11月,老黄将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以25万元卖给了老刘。合同签订后,老刘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从老黄处取得了房屋钥匙。随后,老刘便将房子装修一新,全家住进了新房子。可是,每当老刘催老黄协助过户时,老黄都以各种借口推脱,房子过户一拖再拖。2019年,老刘再次催促过户时,老黄却向老刘提出,要求老刘补偿20万,否则不同意过户。无奈之下,老刘只能起诉到桐庐法院,要求老黄协助过户。
老黄与老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老刘向老黄支付房款后,老黄负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现老黄要求老刘补偿20万元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刘要求老黄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 ? 法条链接:
离婚前拆迁 离婚后还能分钱吗?
2012年1月,吴女士与郑先生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郑先生家中,两人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郑先生一家拆迁,其户内安置人口均取得了相应拆迁权益。2017年2月,吴女士与郑先生离婚,儿子随吴女士生活。离婚后,吴女士多次与郑先生一家沟通,希望拿到属于自己和儿子的那部分拆迁补偿,但是都被拒绝了。为了拿回自己和儿子的拆迁补偿,吴女士和儿子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郑先生一家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吴女士系本次拆迁补偿的基本安置人员,与郑先生户内其他安置人员共同共有分得的拆迁利益。吴女士与郑先生离婚后,双方共有的基础丧失,吴女士有权主张分割其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故法院对吴女士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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