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成功驳回上诉

2022年04月26日 | 发布者:南方征收拆迁律师团 | 点击:3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X云区XX之一。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女,200...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X云区XX之一。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女,2003年8月20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法定代理人:高X(胡XX母亲),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原审被告:卢XX,女,1948年6月20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审被告:胡XX,女,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XX云区。

  原审被告:胡XX,女,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XX云区。

  原审被告:胡XX,女,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胡XX,男,汉族,1981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云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XX、原审被告卢XX、胡XX、胡XX、胡XX、胡XX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4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胡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卢XX、胡XX、胡XX、胡XX、胡XX、XX云XX公司将XX云XX公司之73%股权的十二分之一权属份额过户给胡XX并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判令卢XX、胡XX、胡XX、胡XX、胡XX、XX云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XX云XX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股东胡XX名下73%股权的十二分之一至胡XX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卢XX、胡XX、胡XX、胡XX、胡XX应按登记机关需求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1225元,由XX云XX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XX云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胡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胡XX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内容进行重复起诉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胡XX在本案一审的诉讼请求与(2015)穗云法民一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项判决的内容“……胡XX及胡XX、胡XX、胡XX、胡XX等五人则各自占有上述XX云XX公司之73%股权的十二分之一权属份额”是一致的,即胡XX的一审诉求的内容在(2015)穗云法民一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判决清晰,胡XX无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再次确定其自身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胡XX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内容再次起诉的行为有违民事诉讼中“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一审法院不应再次受理胡XX的诉请,应当直接驳回起诉。二、胡XX起诉所依据的主要证据(2015)穗云法民一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与该判决书中所引用的(2015)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的部分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存疑,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有失公允。在(2015)穗云法民一重字第15号案中,重审法院在没有查明胡XX是否为胡XX的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即直接根据(2015)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胡XX为胡XX的被继承人之一。而在(2015)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XX为胡XX的非婚生子女却是通过推测的方式。仅仅因为胡XX的婚生子女(胡XX、胡XX、胡XX、胡XX)因个人事务繁忙未能到庭参与庭审,未与胡XX做亲缘鉴定就直接推测胡XX系胡XX的女儿。但在(2015)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中,胡XX提供证明其是胡XX之女的证据只有其出生记录上的签名与调取的胡XX的出入境记录,然而前述证据仅能表明胡XX在胡XX的出生记录上签字并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后(2015)穗云法民一重字第15号案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另案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针对胡XX的身份重审法院并未进行详细的核实即认定其为胡XX的非婚生子女是有失公允的。因此,胡XX的主要证据即(2015)穗云法民一重字第15号案的判决书的有效性存疑,(2015)穗云法民一重字第15号案的判决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仍存在不确定性,一审法院在未查清胡XX该份证据三性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胡XX二审辩称,一、XX云XX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公司认为胡XX针对已生效判决的内容重复起诉的问题,胡XX两案起诉和判决的内容并不一致。二、第一,在(2015)穗云法民一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是不一致的,胡XX在一审当中的请求是请求判决将案涉73%的股权的1/10权属份额过户到胡XX名下,并非要求确认股权份额的归属,这是协助过户的请求,所以一审的请求是不一致的,没有重复的起诉。第二,(2015)穗云法民一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至今没有其他生效的文书对该判决作出否定的结果认定。因此案涉的一系列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于XX云XX公司认为其对该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的理由是过了时效,这其实是XX云XX公司对于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责任后果应当由该公司自行承担,不能以此作为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张。胡XX认为一审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果是正确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驳回XX云XX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胡XX陈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卢XX、胡XX、胡XX、胡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发表书面意见。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胡XX、卢XX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澳民商事案件,应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处理。因XX云XX公司系在我国内地登记设立的公司,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的准据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胡XX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经查其前案中的诉请是要求确认被继承人胡XX持有的XX云XX公司73%股权中的6.083%份额由其继承,XX云XX公司在该案中为第三人,而本案胡XX的诉请是要求XX云XX公司及其他被告将前案生效判决确认由其继承的XX云XX公司之73%股份的十二分之一的权属份额过户给胡XX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前案为确认之诉,本案为给付之诉,前后两案诉请内容显然有别,明显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一审判决XX云XX公司将胡XX名下73%股权的十二分之一办理至胡XX名下理据是否充分的问题。(2015)穗云法民一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也已经被本院驳回。胡XX与胡XX之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胡XX是否对胡XX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是该案中审查的问题,而非本案应审查的问题。该案判决被继承人胡XX遗产中涉及XX云XX公司73%股权的十二分之一由胡XX继承并占有,一审法院依据前案生效判决判令XX云XX公司办理相应股权变更手续,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胡XX名下,理据充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云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南方征收拆迁律师团律师 入驻6 近期帮助过:724 积分:1369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南方征收拆迁律师团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南方征收拆迁律师团律师电话(1392647091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9264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