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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雷北村民小组、清远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7月16日 | 发布者:南方征收拆迁律师团 | 点击:34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再审申请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X村委会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民小组)因诉被申请人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远市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粤...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X村委会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民小组)因诉被申请人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远市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粤行终5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3月15日下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法庭进行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XX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赖XX、XXX、XXX、龙XX及委托代理人李XX,被申请人清远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麦XX、温XX,均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2013年2月28日,清远市政府制定清府办(2013)19号《清远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19号文》),于2013年3月4日在清远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并于2014年8月14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报备手续。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城XX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5月15日,根据92户XX村民小组村民户代表签名同意的《征地意向书》,清远市政府下辖清远XX××石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角镇政府)与XX村民小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镇政府征收位于XX村民小组朱XX、车岗岭、牛背坳、南XX、石仔坳、氹夫、高山头、旱冲、园岭仔、早云边、石贝岭、冲仔、肥田、狮子岭、大冲、大水田……石带婆(土名)的一带土地共894.4725亩,其中耕地469.7825亩,养殖水面424.69亩(面积以测绘单位的测绘数据为准),作为广清产业转移清××石角镇园区(起步区)建设用地。征收XX村民小组各类土地补偿标准按《19号文》执行,共补偿金额319XXXX6535.98元;本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征地款的50%即159XXXX8267.99元,剩余50%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等。2014年5月28日及12月25日,石角镇政府分别支付159XXXX8267.99元,合计共支付319XXXX6535.98元给XX村民小组。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向XX村民小组作出《关于落实留用地安置的承诺书》,XX村民小组亦向相关部门作出《关于承诺落实留用地安置的证明》,据此已按规定标准付清补偿款和落实补偿安置。之后,清远市政府征收涉案土地已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2014年9月28日,清远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清国土征预字[2014]62号)。公告内容为: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我市拟征收清××石角镇界田X村民委员会、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辖下的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清××石角镇田X村委会XX、XX、XX村民小组;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以征地红线为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工业用地;拟征收土地面积:44.9155公顷(折合673.7325亩);征收上述范围土地,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程序及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19号文》执行等。
2014年9月29日,因清远XX××石角镇201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听证事项,清远国土资源局、清远XX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听证告知书》(清国土资听告字[2014]76-1号)给XX村民小组,同时送达《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XX村民小组收到后决定放弃听证,于当天作出《放弃听证的证明》。
2015年3月12日,清远市政府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XX××石角镇201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国土资利用报[2014]189号)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XX××石角镇201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325号)。批复如下: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将清远XX××石角镇田X村委会XX、XX、XX村民小组,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6.7304公顷(耕地1.8032公顷、园地6.4931公顷、林地6.7431公顷、养殖水面21.6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8.1851公顷,以上合计44.915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地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市土地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等。
2015年4月10日,清远市政府发布《清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清府[2015]53号),对征收涉案土地的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批准建设用地用途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4年4月2日,清远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清国土征预字[2014]16号)。公告内容为: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我市拟征收清××石角镇界牌、沙XX、塘基、田X村委会,城中居委会及其辖下村民小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清××石角镇界牌村委会及其辖下中一、中二、中三村民小组;沙XX村委会及其辖下湖岭、狮岭、谭屋、上赖村民小组;塘基村委会及其辖下东屋、横南、水XX、塘基、田X村民小兰且;田X村委会及其辖下大树、XX、禾谷、高屋、XX、河岗、XX、XX、油太、油五、明海、新联、新围村民小组;城中居委会一队居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为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工业用地;拟征收土地面积:约10000亩(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征收上述范围土地,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程序及《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19号文》执行等。
2015年1月9日,因清远XX城区XX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听证事项,清远国土资源局、清远XX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听证告知书》(清国土资听告字[2015]1-1号)给XX村民小组,同时送达《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XX村民小组收到后决定放弃听证,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放弃听证的证明》。
2015年7月21日,清远市政府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XX城区XX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国土资利用报[2015]49号)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XX城区XX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189号)。批复如下: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将清远XX××石角镇田X经济联合社、田X村XX、XX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5.6217公顷(其中耕地5.0636公顷、园地6.0903公顷、林地10.2868公顷、其他农用地4.1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4.3748公顷,以上合计29.996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地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市土地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等。
2015年8月29日,清远市政府发布《清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清府[2015]145号),对征收涉案土地的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批准建设用地用途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5年7月14日,因清远XX城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听证事项,清远国土资源局、清远XX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听证告知书》(清国土资听告字[2015]10-4号)给XX村民小组,同时送达《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XX村民小组收到后决定放弃听证,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放弃听证的证明》。
2015年12月4日,清远市政府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清远XX城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国土资利用报[2015]149号)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XX城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400号)。批复如下: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将清远XX××石角镇田X村大树、高屋、禾谷、XX、河岗、XX、XX、XX、明海、XX、油五经济合作社,田X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7.7603公顷(耕地8.3906公顷、园地0.5648公顷、林地9.1237公顷、养殖水面17.7822公顷、其他农用地1.8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完善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25.4569公顷、使用未利用地5.4868公顷,以上合计68.70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地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市土地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等。
2015年12月30日,清远市政府发布《清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清府[2015]190号),对征收涉案土地的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批准建设用地用途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4年6月19日,清远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清国土征预字[2014]44号)。公告内容为:因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我市拟征收清××石角镇界牌、沙XX、石岐、塘基、田X、新基村委会,城中、兴仁居委会及其辖下村民小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清××石角镇界牌村委会及其辖下中一、中二、中三村民小组;沙XX村委会及其辖下湖岭、狮岭、谭屋、上赖村民小组;石岐村委会白沙村民小组;塘基村委会及其辖下东屋、古井、横北、中间咀、横南、刘X、水XX、木头塘、上察、塘基、田X、土地咀、西牛南、下察、余屋村民小组;田X村委会及其辖下大树、高屋、禾谷、河岗、XX、XX、油太、油五、明海、XX、XX村民小组;新基村委会夫二村小组;城中居委会一队居民小组;兴仁居委会一队居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为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工业用地;拟征收土地面积:约8500亩(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征收上述范围土地,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程序及《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19号文》执行等。
2015年9月10日,因清远XX城区2015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听证事项,清远国土资源局、清远XX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听证告知书》(清国土资听告字[2015]18-6号)给XX村民小组,同时送达《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XX村民小组收到后决定放弃听证,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放弃听证的证明》。
2015年12月4日,清远市政府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清远XX城区2015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国土资利用报[2015]165号)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XX城区2015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401号)。批复如下: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将清远XX××石角镇塘基经济联合社、田X经济合作社;田X经济联合社、XX、XX、XX、禾谷、高屋、大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0.529公顷(耕地3.3768公顷、林地15.3075公顷、养殖水面9.6551公顷、其他农用地2.18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1775公顷、未利用地0.5349公顷,以上合计31.2414公顷土地一并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地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市土地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等。
2015年12月30日,清远市政府发布《清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清府[2015]188号),对征收涉案土地的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批准建设用地用途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一审另查明,XX村民小组现有户籍总人口559人,其中成年人466人,未成年人93人,本案提起诉讼签名同意的261人,并推举五位诉讼代表人。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行初171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三条规定,本案因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纠纷,在村集体不起诉的情况下,XX村民小组所在超过村集体成员半数的261位村民签名同意,可以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涉案的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32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XX××石角镇201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18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XX城区XX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40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XX城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40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XX城区2015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的,在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清远市政府依征地程序在组织实施之前,已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进行了公告。因此,清远市政府对经省政府批准征地后实施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XX村民小组所称的违法征地的情形。
同时,XX村民小组在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前,XX村民小组92户村民户代表签名同意征地签署《征地意向书》,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后,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均办理了征收涉案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手续,并按约定付清征地补偿款项。XX村民小组已领取征地款319XXXX6535.98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落实,征地的各项手续已履行完毕,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交付使用。证实XX村民小组和村民对征地行为合法性的认可,并非XX村民小组所称的《征用土地协议书》签订前清远市政府没有征求XX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或未按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通过,村民对协议书的内容毫不知情的事实。因此,XX村民小组请求确认清远市政府征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及将占用的土地返还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清远市政府发布的《19号文》是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规定的标准而制定的,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相关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而不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更加明确了要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本案被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方案的拟定、批准、公告、实施,均严格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征收土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违反《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具备合法性,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清远市政府颁布的该补偿标准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制订并经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查是符合国家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其合法性。XX村民小组要求确认《19号文》违法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XX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XX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另查明,2014年5月15日,XX村民小组与石角镇政府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显示,XX村民小组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为894.4725亩。而清远市政府先后发布的清府[2015]53号、145号、190号、188号《清远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显示XX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面积为857.313亩。两者面积相差37.1535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568号行政判决认为,就XX村民小组被征收的857.313亩土地而言,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四个征地批复。在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清远市政府先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XX村民小组所在村委会进行了公告并予以公证。XX村民小组就征收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问题放弃听证。随后,XX村民小组与石角镇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就征地范围、面积、补偿安置标准、履约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XX村民小组已领取征地补偿款,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向XX村民小组作出《关于落实留用地安置的承诺书》,XX村民小组也向相关部门作出《关于承诺落实留用地安置的证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落实,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由此可知,清远市政府对该部分土地的征收合法,XX村民小组请求确认征收该部分土地违法、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清远市政府对该部分土地的征收未在XX村民小组所在村组公告,与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的规定不符,该公告行为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就超出前述四个征地公告范围的37.1595亩土地而言,清远市政府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征地批复,但XX村民小组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中的23.1703亩是用于佛清从高速公路用地项目,在此情形下,确认对该部分征地违法。本案中,涉案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19号文》以及《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就《19号文》而言,在制定依据方面,《19号文》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规定的标准制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制定程序方面,《19号文》制定后,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了备案手续。因此,《19号文》并不存在XX村民小组主张的违法情形。综上,原审判决处理结果部分不当,该院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确认清远人民政府在清府[2015]53号、145号、190号、188号《清远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范围之外、在未提供相应征地批复等证据的情形下,对XX村民小组的37.1535亩土地征收违法;驳回XX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XX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原审对清远市政府向法院提交的土地征收报批资料与其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征收土地的报批资料是否一致的事实未予查明;对案涉被征收土地是否涉及基本农田事实不予查明;清远市政府没有证据证实其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和确认程序;广清产业转移园项目所占用的被征收土地已超过10000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项目用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应属国务院;清远市政府四个征地批文批准征用的土地面积和四至范围与实际被征土地面积和范围是否一致,原审未加以查明;清远市政府提供的涉案《征地意向书》存在明显拼接复印和假冒他人签名的情形且没有原件予以核对,原审法院对该证据加以认定,违反证据认定规则。2.清远市政府负责人没有按规定出庭,属程序违法。3.《19号文》关于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制定超越权限;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制定应在土地征收方案被批准后开始拟订并予以公告,而《19号文》的制定时间均早于涉案四个征地批文的批准时间,依法不能适应于本案被征土地的补偿。原审认定《19号文》的制定程序合法明显是错误适用法律。4.《土地征收公告》未在村民小组公告,二审却不做出该公告行为违法的认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XX村民小组的全部诉讼请求。
清远市政府答辩称:1.该府提交给法院的土地征收报批资料同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征收土地的报批资料一致;所征收的土地并没有基本农田;该府已履行相应的告知和确认程序;XX村民小组认为征收涉案土地批准权限应属国务院没有法律依据,该府当庭提交的《征地意向书》为原件,不存在拼接复印和假冒他人签名的情形。2.该府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没有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规定。3.该府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制定没有超越权限;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不是必须在征地报批之后;原审指出土地征收公告行为存在瑕疵并无不当;《19号文》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综上,XX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清远市政府超出案涉四个征地公告范围,多征收XX村民小组37.1595亩土地。因该部分未批先征土地中有部分已用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二审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判决对该行为确认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XX村民小组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石角镇政府与XX村民小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后,已按规定标准付清土地补偿款和落实补偿安置。清远国土局依照程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听证告知书,此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先后作出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清远市政府也依次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征收涉案土地的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批准建设用地用途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了公告。清远市政府征收土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审对此进行详尽论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XX村民小组主张《征地意向书》存在明显拼接复印和假冒他人签名的情形且没有原件予以核对为伪造。在本院询问过程中,清远市政府当庭提交《征地意向书》原件供XX村民小组核对,XX村民小组经核对后撤回其关于意向书系拼接复印的主张,但又提出仅有54户的签名可以核实,其余签名为伪造并向本院提出对签名进行鉴定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XX村民小组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XX村民小组另主张清远市政府向法院提交的土地征收报批资料与其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征收土地的报批资料不一致、案涉被征收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清远市政府没有证据证实其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和确认程序,但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亦不予采信。XX村民小组还主张清远市政府的负责人未出庭,原审审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清远市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虽未出庭应诉,但已委派工作人员及委托代理人出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XX村民小组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19号文》的合法性审查问题,二审已经作出详尽说明,充分论证《19号文》在制定依据、制定程序等方面均不存在违法之处,XX村民小组并未提出新的主张,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再赘述。
综上,XX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X村委会XX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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