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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病患者使用萘普生,患者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555人看过

   患者林女士因手痛到村卫生室输液,卫生室负责人韩医生给林女士输液萘普生,约3分钟左右,患者林女士感觉胸部不适向韩医生反映,韩医生关掉输液器,并准备配抢救药,但还未来得及抢救,韩医生发现林女士已无生命体征,后联系当地派出所将林女士送至当地县医院进行抢救,经县医院确诊,患者林女士已经死亡。

鉴定结果: “死者林女士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冠心病、高血压)致急性心衰/和致死性心律失常死亡,属心源性猝死(属病理性死亡)。村卫生室为其所用药物萘普生具有抗炎、解热、镇痛作用,主要不良反应为胃肠道轻度和暂时不适,表现为恶心、呕吐等,但对于心功能不全、高血压患者慎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村卫生室在医疗过程中未能做到最基本的抢救措施,导致失去最佳抢救时间,医疗行为与林女士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0%-30%。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因病在村卫生室诊治,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受害人在村卫生室治疗过程中死亡,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关于受害人死亡原因、村卫生室的过错程度及过错参与度,经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认为受害人属心源性猝死(属病理性死亡),医疗行为与林女士的死亡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0%-30%,综合考量酌定由村卫生室承担25%的责任,由于村卫生室系由韩医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判决韩医生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患方不服,认为村卫生室承担25%的责任有失公正,至少应当承担50%的责任,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韩医生知道患者林女士患有高血压,但不知道其患有心脏病,在诊疗时也没有询问其是否患有包括心脏病在内的疾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医务人员存在两点过错,一是在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前,未询问林女士身体状况、是否患有疾病及对患者病情进行详细检查,违反了诊疗规范。在明知林女士患有高血压病给其使用萘普生输液治疗,而萘普生为心功能不全、高血压患者慎用。二是输液3分钟出现异常反应后也未能做到最基本的抢救措施,导致失去最佳救治时间。鉴定意见对上述第一点事实未予考虑,综合本案事实及鉴定意见,村卫生室应以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改判韩医生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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