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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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诊疗建议,患者服药后死亡,要不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医疗纠纷 |642人看过

    刘某于2014年5月入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肺癌并转移。后刘某经人介绍找到曹某为其进行辟谷和针灸治疗,曹某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含有中药药名、剂量、用法的民间偏方。2014年7月刘某在XX医院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周围性呼吸衰竭,主要死亡原因为肺癌并全身多发转移。刘某去世后,其家属认为曹某误导刘某,使得刘某没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正确、及时、有效治疗,耽误病情,延误诊治。曹某非法诊治行为导致刘某病情急剧加速、最终死亡,曹某应对刘某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刘某家属将曹某诉至法院。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中心因刘某死后未做尸体解剖检验、死因无法确定不予受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证据显示曹某对刘某实施了医疗行为,也无证据显示刘某死亡由曹某所致,故驳回刘某家属诉讼请求。
    律师指引:诊疗行为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本案中,曹某对刘某的病情并未进行诊断,其对刘某的治疗建议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诊疗活动。虽然针灸行为属于医疗行为,但本案中曹某的针灸行为与刘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不构成医疗损害。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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