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3月,原告小华(化名)的母亲阿茵(化名)带小华到被告厦门某医院门诊楼二楼看病。当天排队看病的人数众多,在候诊区排队期间,小华一个人跑向楼道另一侧的产科取号台,并跑向楼梯出入口的护栏处,踩在护栏最下面一栏上,该列护栏断裂,小华随着整块护栏一起坠落。
鉴定结果:小华因意外从高处坠落致右股骨下端干骺端骨骺线形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建议予以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60日。
法院认为: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案小华事发时不满6周岁,看病时医院人员众多,其监护人未能随身看护,最终导致其随护栏一起坠楼,实属监护不周,应适当减轻医院的民事责任。
综合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及时开展救治、通报民警以及小华监护人的监护情形等因素,法院酌定医院承担89%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合计为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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